店铺房租到期了(签的是四年的合同),然后期满要退回7600的押金,今天2015年7月24日晚上去退押金交房,财务却说在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有这两个月的房租没付,财务用我的押金去抵扣了这两个月的租金,期间也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房租,期间也是一直按时支付的,房东的门面就在我们门面旁边,大家自然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现在却提出用押金充当房租的怪事,我们表示房租每期都按时交纳,并和电费一起交纳,电费从来没有拖欠过,房租怎么可能拖欠,如果真的有拖欠,为何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从来都没有问我们追讨过拖欠的房租,而是自己把押金去充房租,这根本不合情合理啊,押金是用来保障店铺财物的,在租客逃跑后才能充当房租使用,怎么可能在关系相处安好的状况下,私自把押金充当房租,请问律师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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