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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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国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http://s.yingle.com/y/al/15169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已经迈入第7个年头了。太多的"首次"、"最大"等亮点,让2017年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那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2017年带给企业的启示是什么?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
2017年典型反垄断案件回顾:
回顾去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可以用"全面开花,高歌猛进"来形容。2017年是《反垄断法》出台后的第六个年头,当之无愧地成为《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反垄断调查最密集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高通、利乐、微软、奔驰、大众等知名外企纷纷遭遇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调查;执法机关开出了《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第二例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也出现。简而言之,2017年的反垄断执法可以说是涉及了所有类型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件:
2017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2.4858亿元。
克莱斯勒价格垄断案:
2017年至2017年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推迟向经销商提供某些热销车型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措施进行惩罚。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有关禁止达成和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据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7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日立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所以被免除处罚。作为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则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056亿元)。发改委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
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和NTN在2000年至2017年6月,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发改为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计4.0344亿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案:
2017年以来,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黄石奥龙、十堰奥龙等10家奥迪经销商通过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协议。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中7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万元。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对华星汉迪按照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的处罚,罚款452万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汉奥嘉不予处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垄断案[1]:
在本案中,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因此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对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共计11019.88万元罚款。这是国内保险行业垄断案中最大的罚单。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被分别处以2070万元、1599万元和1029万元罚款。人保、国寿、平安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先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依法对其免除或减轻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案:
早在2017年就有两家美国企业了高通垄断,2017年国内外企业对高通垄断的明显集中,主要质疑高通利用无线通信标准的市场地位收取高价许可费,还有对高通"反授权协议"的质疑,按照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给高通授权专利。2017年11月份,发改委同时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公司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此后几天,高通公司声明,发改委启动了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发改委还调查手机制造商、芯片制造商和其他相关企业。2017年,高通高层则多次到发改委接受调查及询问。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目前还不清楚具体滥用的类型。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主要涉及垄断高价/不公平高价、捆绑销售、免费反许可等。目前本案还在进行中。
微软案:
2017年6月,有企业微软公司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工商总局就此进行了核查。2017年6月,工商总局对微软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的四个经营场所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被检查人员包括微软公司副总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场、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执法人员复制了微软公司部分合同和财务报表,提取了电脑、服务器中储存的内部沟通文件、邮件等大量电子数据,查封扣押了2部工作电脑。2017年8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由北京、辽宁、福建、湖北等4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一个经营场所、一个其他有关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和承担微软公司财务外包的埃森哲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本案中,微软在中国涉嫌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分销的播放器和网络浏览器的销售数据不透明。目前本案还在进行中。
360诉腾讯案: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2017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360诉称:2017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2017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17年10月16日最高院公开宣判,认定腾讯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反《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
西部数据公司因未遵守商务部有条件批准的相关条件而受到处罚案:
2017年3月8日,西部数据公司未经批准,将Viviti公司的美国子公司HGST美国公司,转移到西部数据科技公司旗下,成为西部数据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第四部分第(一)项关于"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西部数据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3月6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解决Viviti/HGST美国实体税务安排问题的提议》,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2月2日商务部对西部数据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017年1月,西部数据公司未经批准,撤销Viviti/HGST公司发展部门,并将有关员工转移至你公司任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告》第四部分第(一)项关于"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西部数据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商务部部提交了《关于解决WDC公司发展部门问题的提议》,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2月2日商务部对西部数据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紫光集团收购锐迪科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而受到处罚案:
2017年11月11日,紫光集团与锐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9.0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的全部股份。2017年7月18日,紫光集团完成上述收购。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该项交易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该交易应该进行申报。但是紫光集团并未向商务部提交申报,而且,在没有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因此,商务部认为该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对紫光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是商务部针对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公开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商务部针对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反垄断违规行为的首张罚单。
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
2017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A.P.Møller-MaerskA/S,以下简称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CMACGMS.A.,以下简称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2017年6月17日商务部禁止了该项集中,理由是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行政垄断
河北三部门遭反垄断调查:
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一家中韩合资企业因在天津而不在河北,不能享受到上述优惠待遇,因而韩国大使馆向发改委进行。发改委认为上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带给企业的启示
2017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史上执法最密集的一年。从上面案件回顾不难看出,2017年反垄断3家执法机关——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齐发力,形成"三龙治水"的局面。而且最高院也审结了其受理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2017年反垄断还打出了"组合拳":执法对象涉及产业链上所有环节的企业;调查内容包括各种垄断行为——横向垄断、纵向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处罚一视同仁,既有跨国公司,又有国内央企。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中国一共开出18亿元罚单,创下历史纪录。在过去的一年里,相继出现了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高通案、微软案等。其中,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和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的罚款金额合计达到12.354亿元人民币,创《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最高罚款额。其中,住友的罚款高达2.904亿元,打破之前由茅台保持的2.47亿元的最高罚款数额记录,成为《反垄断法》生效以来被罚款数额最高的企业。而且,罚款只是冰山一角。企业还面临诸如股票价下跌、耗费大量管理时间和成本等问题。例如,2017年会计年度第四季财报,高通季收入66.9亿美元,与上季相比减少2%,营业利润与上季相比下滑4%,净利润则下滑15%,每股收益下滑15%。高通在第四季重挫,主要即因为反垄断调查,除了中国外,美国和欧盟也都开始调查高通的授权与芯片业务。此外,为了配合发改委的调查,高通的高管先后多次来北京与发改委进行沟通。
2017年企业可能面临的反垄断风险
鉴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应对反垄断的风险有更清楚的了解和认识。那么企业究竟会面临哪些反垄断问题呢?总体上来讲,企业要面对的反垄断风险主要分为两部分:日常运营中会出现的反垄断风险和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
日常运营中会出现的反垄断风险:
日常运营中会出现的反垄断风险主要体现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而且,尤其以垄断协议的风险为主,因为滥用的风险门槛比较高,能够达到滥用门槛的企业相对比较少。从2017年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因此,企业尤其要重点防范垄断协议方面的风险。在企业具体运营中,垄断协议风险主要体现在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协议方面。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出现的反垄断风险具体表现为固定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划分市场、附件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此外,我国企业经常会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与其竞争对手接触,此时会产生垄断协议方面的风险。这一风险在上述浙江保险协会垄断协议案中已经得到很好的体现。以往的案例一再表明,尽管我国行业协会的地位比较特殊,但是《反垄断法》绝对不会容忍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其会员进行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活动。当然,《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罚款数额非常低,最高只有50万元。这无疑会导致行业协会忽视反垄断法的风险。但是如果企业参与了由行业协会牵头或组织的垄断协议,如上述浙江保险协会垄断协议案,参与企业仍然要面临其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的罚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不能以参加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的要求为由而免于反垄断法的处罚。
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风险:
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风险主要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反垄断法下的并购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合并、收购、设立合资企业、收购资产或者收购部分股权、以及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收购部分股权的项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收购的股份是否能达到控制权发生变化。
很多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总是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垄断地位,所以不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其实这是对我国反垄断申报制度的误解。在欧盟,反垄断申报制度又叫合并控制制度。因此,该制度是针对企业合并时的一种制度,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不是决定是否需要申报的条件。此外,一项并购是否需要申报不取决于参与并购的企业是否在中国注册或者在中国有子公司或者代表处,也不取决于即将要设立的合资公司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是取决于参与并购的企业是否达到中国的申报标准。一项并购还可能引发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申报。这是国内企业经常忽视的问题,也是大多数国内反垄断律师容易忽视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和律师对国外的反垄断申报制度缺乏了解。紫光集团收购锐迪科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而受到处罚案就是典型的达到申报标准而未进行申报的案例。在本案之前,商务部尽管也处罚过类似的违法行为,但从未公开过这方面的决定,。这也意味着今后企业在做并购时不能再存在侥幸心理而不进行申报(如果其并购项目达到申报标准)。
除了反垄断申报问题,并购中还可能会存在垄断协议的风险和反垄断尽职调查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大量的保密信息会提交给对方企业。交换敏感信息,如产品价格、生产成本、主要销售商信息等可能会导致违反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方面的规定。上述信息在企业进行并购时不是绝对不能提供的,但是提供的时间和接受的范围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控制,否则会导致违反反垄断法。除了航空公司,我国企业目前对此风险基本完全不懂。同样,反垄断尽职调查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也非常陌生。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尽职调查问题可以出现在任何一项收购中,而不论该并购的规模大小。反垄断尽职调查的目的与一般尽职调查的目的相同,都是旨在发现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价值瑕疵。具体而言就是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条款、是否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而未进行申报的并购等。鉴于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非常活跃,而且执法相对不透明,企业在并购时进行反垄断尽职调查的必要性更为明显。
2017年企业如何应对可能面临的反垄断风险
(一)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体制
有效的合规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防范反垄断风险。这一点已经在浙江省保险协会垄断协议案中得到很好的证明。在该案中,美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根据总部要求,制定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并一直严格执行,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从而避免了此次反垄断风险。
面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不断加强的执法力度,企业,不论其规模和行业,也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应该将反垄断合规列入其2017年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其实,在欧洲和美国,反垄断合规是任何企业都不敢忽视的项目。他们有很好的反垄断合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生效时间比较短,除了一些接触反垄断比较早的行业外,如航空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企业,绝大多数国内企业对反垄断法合规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而导致这些企业对反垄断法风险缺乏有效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如果说在过去几年,由于对反垄断法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给企业带来的处罚额度还不是很大的话,那么经过2017年的众多反垄断案件,企业应该重新评估违反反垄断法的后果。而且,将来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会更大。因此,企业有必要重新评估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体系重要性。否则,违反反垄断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当年的业绩从盈利变为亏损。这对上市企业来讲尤为不利。
反垄断合规体系一般都包括反垄断合规培训、反垄断合规手册和反垄断合规审计。反垄断合规体系一般都是由公司聘请的外部反垄断律师根据其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行业特点所设计的有针对性的合规体系。因此,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该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能否有效地防范反垄断法风险。而判断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合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同时便于没有法律背景的员工掌握和操作。
反垄断合规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制度设计本身和企业高层对于反垄断风险的重视程度。去年的一些汽车领域的案件已经暴露出这样的问题。一些国际公司虽然有反垄断合规制度,但是在执行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基层的销售人员对于反垄断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导致其执行不积极。在以销售业绩为主要考核因素的体制下,如果公司高层对于反垄断风险没有足够重视的话,很难保证一线的销售人员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此外,公司也要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审计。通过审计来发现合规制度本身是否存在不足,从而提高合规制度风险防范的效果。
(二)关注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
上述反垄断合规体系主要是针对日常反垄断风险。针对并购时的反垄断风险,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反垄断申报,而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不去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同时,作为收购方的企业应该在其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增加反垄断方面的尽职调查,以避免收购后企业面临诸如反垄断调查和巨额罚款的风险。
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反垄断风险具有重复性高、贯穿企业生命的全过程的特点。因此,此类风险的防范重点在于通过建立合规体系对企业员工(不仅包括法务,而且包括高管和销售人员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相比而言,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重复率不高,毕竟企业不会天天进行并购,但是应对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所需要的专业性更强,所以需要更多的外部律师的支持。
[1]本案实际发生在2017年。所以严格来讲,从时间上看本案不应该放在排名中。但是,由于本案的确非常重要,而且发改委是2017年公布的本案。所以,将其列入2017年的标志性反垄断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