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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立法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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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行土地增值税立法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的思考http://s.yingle.com/y/gs/1709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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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审视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初衷   
    对土地增值课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这个目的是否真的达到可能是当下最有争议的,土地增值税从2006年正式作为国家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手段到现在,房价是不断增长的。对于土地增值税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炒作行为,我认为是我们在这次土地增值税立法中需要认真评估和总结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立法还不能向其他几个小税种的立法那样平稳过渡,应该是在目前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形势下,在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下,将土地增值税立法和房地产税立法结合起来考虑为妥。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通过在转让环节调整遏制房住不炒,而房地产税主要是通过持有环节调整遏制房住不炒。因此,土地增值税立法时应该要更多地考虑和房地产税立法的协调。如果仅仅是平稳过渡,那不如再等一等。
 
二、土地增值税税基规定在立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
    纵观目前中国开征的各个税种,土地增值税在现实执行中呈现出来的差异化和争议是最大的。我们很少看到一个税种,居然各省、甚至一个省内的各个市、县都有不同的执行口径。比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的确定(一分法、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对于代收费用范围的确定,土地成本的具体分摊方法、建安成本的具体分摊方法、地下设施(车库)的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的二次清算等等,这些问题都面临全国统一的政策执行口径,这就导致了土地增值税经常出现一城一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往往不知所措。同时,更加关键的问题是,这些争议问题的背后都是巨大的利益争议,导致的执法风险也非常高。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土地增值税立法中,不应简单的将扣除的具体规定仍直接留给财税部门确定,在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的确定中,应该要考虑改变当下政策混乱的格局,即使房地产开发业务复杂,在立法中也要建立土地增值税税基的原则性构架规定,否则对于税基的解释权全部划归财税部门,后期争议更大,也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大原则。
三、反避税措施如要考虑必须体现在土地增值税立法中
     在这么多年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唯一一个最富有争议的文件,就是100%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这个文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一个反避税文件明显是非常粗糙的,他只是明确了100%股权转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却并未明确纳税人是谁,是股东还是被转让企业?其次,转让环节征收了土地增值税,后一套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认定成本?因此,这个文件虽然在总局网站公布为有效文件,但各地执行不一,很多地方都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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