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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假冰箱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合同怎么写有效?有哪些注意事项?我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法律观念不强,对自我的保护意识薄弱,常常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合同的订立程序步骤不容马虎。跟随合同法频道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来源:(买了假冰箱消费者获双倍赔偿http://s.yingle.com/y/ht/115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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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先生花1720元买来一台惠尔浦冰箱,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该冰箱竟是假冒产品。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先生退还该冰箱后,另获1720元赔偿款。

  程先生于2004年5月21日,在上海某商业公司下属的节能燃具商行购买了一台型号为WRT33冰箱。商行开具的发票上载明:品名规格惠尔浦268升,金额人民币1720元。冰箱送到家后,程先生发现,随机的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上均印有上菱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程先生向商行询问后得到的解释是,该产品是惠尔浦公司委托上菱电器公司生产的外销产品,并委托上菱公司负责售后服务。

  冰箱使用不久后便出现了质量问题,由于在维修问题上发生纠纷,程先生向上海惠尔浦家用电器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然而,接到惠尔浦公司的答复却是:本公司未曾从国外向中国大陆境内进口过该型号的冰箱,未曾在中国大陆境内自行生产或授权任何一家厂商生产过该型号的冰箱,也未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过该型号的冰箱。感到受欺骗的程先生向商行进行交涉,因双方协商未果,程先生将该商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对出售的假冒惠尔浦冰箱“退一赔一”。

  在法庭上,被告商业公司坚持称,该冰箱是通过正常渠道进的货物,是惠尔浦公司委托上菱冰箱厂生产的,并非是假冒产品,不同意程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程先生提供的发票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惠尔浦WRT33冰箱的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案被告将非惠尔浦冰箱作为惠尔浦冰箱提供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程先生的要求退货,并赔偿其一倍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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