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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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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某交通肇事案http://s.yingle.com/y/jt/1597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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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山县水月寺镇树空坪村五组。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02年7月11日被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嵘,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办事处下坪村三组。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00年5月3日被原宜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决定取保侯审,2001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再次决定取保侯审,2002年8月1日以涉嫌包庇罪被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肖某,又名肖某珍,女,1959年10月13日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李某嵘之母。

被告人李某嵘是鄂E13528号大货车车主郭某所雇请司机。2000年5月2日,李某嵘驾驶郭某另外一辆无牌照大货车

(虚挂鄂E13528号车牌照)到殷家坪拖矿,被告人李某随车回家通知父亲来小溪塔探望病人。当晚约11时许在夜明珠卸矿后,李某嵘将车交人交给被告人李某驾驶。李某驾驶该车沿宜秭公路往黄花方向行驶,车行至夷陵区法院宿舍处岗亭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高军驾驶的鄂EM6856号扬子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军

(男,殁年24岁)及乘车人廖桂萍

(女,殁年37岁)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李某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李某嵘合谋,由李某嵘顶替李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由于李某嵘向公安交警所作的虚假供述,掩盖了李某的犯罪事实,包庇被告人李某,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001年6月20日李某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真相大白后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人李某抓捕未果,直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发出后,李某于2001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嵘明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通告》期间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嵘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嵘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嵘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嵘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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