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
常见的追偿权纠纷主要包含两种情形:担保债务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
担保债务追偿权
担保债务追偿权,是指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合伙债务追偿权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